本报讯(记者 张彦刚)为加强西安市公办学校、非营利民办学校名称管理,维护教育管理秩序,西安市教育局4月23日正式公布西安市学校名称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西安市辖区学校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世界”“国际”“全球”“军队”“司法”等超过审批部门本级行政区域范围的字样。学校的“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冠捐赠者的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经市级教育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学校的名称“组织形式”应当根据相应办学层次,分别称为“学校”“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 职业中学”或 “小学”,不得使用超出许可范围的“大学”“学院”“书院”“私塾”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歧义的文字。实施学前三年保育教育学校的组织形式应当称为“幼儿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不得同本行政区域内已依法设立的学校重名。
公办学校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并应体现教育机构类别;民办学校名称应当由“地名+字号+组织形式”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学校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包括“分校”“总”“部”“附设”等字样;不得含有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繁体汉字;不得含有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营利性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名称管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来源:三秦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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