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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 2019-4-29 13:51:25

权威发布|| 西安市2019年 义务教育?招生 入学政策正式公布! ...

<p><strong>西安市教育局</strong></p><p><strong>关于做好</strong><strong>2019年义务教育</strong></p><p><strong>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strong></p><p><strong>一、工作原则</strong></p><br>(一)坚持区县为主。<p>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strong>“市级统筹,以县(区)为主”</strong>的管理机制。各区县(含西咸新区,下同)、各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重要性,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建立“一把手”总负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协调配合、科学高效、公正透明的管理工作机制,认真做好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p>(二)坚持免试入学。<p>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负责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学区划分、组织实施、信息公开、学籍管理和督查落实等。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都要严格遵守<strong>义务教育免试入学</strong>规定,<strong>不得以任何形式的考试或变相考试确定生源。</strong></p>(三)坚持控辍保学。<p>各区县(开发区)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按照法律规定和国家有关要求,落实<strong>“七长”</strong>责任制,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确保做好<strong>控辍保学</strong>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p>(四)坚持起点规范。<p>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落实<strong>均衡编班</strong>规定,严格控制大班额、大校额现象,合理调控、分流招生人数,起始年级班额<strong>不得超过56人</strong>。要按课程标准执行教学要求,小学一年级要严格执行<strong>“零起点”</strong>教学,设置过渡性活动课程,切实做好幼小衔接。</p>(五)坚持公正公开。<p>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报名条件、录取结果、咨询方式,充分接受社会监督,实行阳光招生,确保<strong>招生入学工作公平、公正、公开。</strong></p><p><strong>二、公办学校招生入学</strong></p>(一)按学区划定范围招生<p>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按照<strong>“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strong>的总体目标,根据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辖区内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近招生范围和人数,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范围,确保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strong>学区划分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strong>学区划分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慎重稳妥,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学区划定后,根据学校招生规模,按照<strong>“户籍登记为主、住房登记为辅、就业经营补充”</strong>的原则,明确入学登记和新生录取程序,首先安排辖区内户籍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再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辖区统筹安排其他情况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p><p>各区县(开发区)<strong>学区划分方案</strong>和<strong>招生入学实施方案</strong>于<strong>5月10日12:00</strong>统一在区县政府门户网站和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发布。</p>(二)新生入学工作<p>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各区县(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施方案规定登记入学。<strong>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应返回其户籍所在地登记入学。</strong></p><p><strong>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strong>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使用<strong>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管理平台</strong>登记。<strong>其他区县(开发区)</strong>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照<strong>本区县(开发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strong>登记。</p><p><strong>1</strong></p><p><strong>本区县户籍新生入学。</strong></p><p><strong>小学:</strong>2019年秋季小学入学学生原则上应为<strong>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strong>出生的适龄儿童,持<strong>户口簿</strong>和<strong>儿童《预防接种证》</strong>登记入学。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备案。</p><p><br><strong>初中:</strong>持<strong>户口簿</strong>和<strong>《毕业生登记表》</strong>登记入学。未在户籍所在学区小学就读的学生,如申请升入户籍所在学区初中,持户口簿和《毕业生登记表》等,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受理、审核,根据区域内初中学校容纳学生情况统筹安排就学。</p><p><strong>2</strong></p><p><strong>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入学</strong></p><p>按照附件(后附)规定,由学生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到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入学事宜。<br></p><p><strong>3</strong></p><p><strong>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strong></p><p>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坚持“<strong>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strong>的原则,实施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strong>“四证审核”</strong>制度,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协调派位,确保符合条件的学生应入尽入。</p><p><strong>进城务工人员</strong>是指非我市户籍并取得西安市居住证的务工人员;</p><p>鄠邑区、周至县、蓝田县户籍到城区合法稳定居住务工的人员;</p><p>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沣东新城、国际港务区及高新区托管原雁塔区和原长安区户籍的交叉务工人员,<strong>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按学区登记入学。</strong></p><p><strong>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strong>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持“四证”按各区县(开发区)要求登记,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p><p><strong><strong>“四证”具体内容:</strong></strong></p><p><strong>居住证明:</strong>随迁子女父母双方的西安市居住证或在我市合法稳定居住的证明。其中,非我市户籍务工人员提供西安市居住证及相关材料;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户籍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由社区办理的我市居住证明及相关材料。</p><p><strong>户籍证明:</strong>随迁子女与父母同一户籍的户籍簿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p><p><strong>务工证明:</strong>随迁子女父母双方合法真实有效的劳动务工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p><p><br><strong>流出证明:</strong>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p><p><strong>随迁子女入学</strong>的办理时间、地点、程序和办法由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确定。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p><p><strong>4</strong></p><p><strong>解决好下列情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strong></p><p>一是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要分别提出教育安置意见,落实“一人一案”,并全部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对能够在普通中小学就读的,要依法保障就近方便随班就读,推进融合教育;对学习和生活上需要特别支持、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要安置到特殊教育学校入学;对需专人护理、不能到校就读的,要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确保其接受义务教育。</p><p>二是妥善安排辖区内现役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在学区划分时将现役军人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p><p><strong>三是</strong>按照《应急管理部、教育部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37号)精神,妥善安排辖区内<strong>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strong>义务教育入学,在学区划分时<strong>将现役综合性消防队伍人员工作单位和居住地列入学区选择范围</strong>。</p><p>四是积极做好<strong>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strong>入学工作。</p><p>五是<strong>新落户人口子女</strong>义务教育入学继续<strong>按照《西安市2018年新落户人口适龄子女就学实施办法》</strong>相关规定执行。我市<strong>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适龄子女</strong>,<strong>按照《西安市高层次人才子女就学实施办法》</strong>执行。</p><p>六是<strong>集体户落户人员</strong>适龄子女,由户籍所在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根据学位情况相对就近,统筹安排入学。</p><p>七是陕西省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西安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落户人员适龄子女入学,由<strong>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strong></p><p>八是<strong>廉租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strong>入学,由<strong>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strong>。</p><p>九是<strong>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内)承租人适龄子女</strong>入学,由<strong>居住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按政策分类统筹安排。</strong></p><p>十是<strong>非中国国籍学生</strong>,需在我市就读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西安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8年外籍人员适龄子女入学工作的通知》办理。</p><p>十一是切实<strong>保障孤儿、建档立卡贫困户适龄子女</strong>入学,关心其生活和学习。</p><p>十二是重视<strong>留守儿童</strong>就学,寄宿制学校要优先安排留守儿童住宿。</p><p><strong>5</strong></p><p><strong>西咸新区户籍适龄儿童少年</strong></p><p>仍按<strong>属地管理</strong>原则,由西安和咸阳两市<strong>分别负责原行政区域</strong>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strong>高新区适龄儿童少年</strong>入学,由<strong>高新区教育局负责落实</strong>。</p><p><strong>6</strong></p><p><strong>做好招生入学相关管理工作。</strong></p><p>一是高等学校附属义务教育学校以及省属、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所在地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p><p>二是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体育学校、艺术学校等学校招生要纳入所在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统一管理。</p><p><strong>三、民办学校招生入学</strong></p><p>义务教育阶段<strong>民办小学</strong>招生入学工作按照<strong>与公办学校同步</strong>原则,<strong>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指导自主招生工作。</strong><strong>民办小学招生范围</strong>为<strong>西安市户籍适龄儿童</strong>和<strong>符合西安市义务教育准入条件</strong>的适龄儿童。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安排另文印发。</p><p><strong>四、工作要求</strong></p><br>(一)加强组织领导。<p>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主体责任,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p>(二)建立预警制度。<p>各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龄人口变化趋势的预测分析,出现常住人口中适龄儿童逐年增加、学位供给紧张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提示,合理引导家长预期,同时加快学校规划建设,有效增加学位供给。招生期间对区域内存在大班额学校进行预警提示,确保中小学起始年级不产生大班额。强化义务教育政府保障责任,市、区教育督导部门要督促民办义务教育招生规模占比偏高的地方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增加公办学校资源供给,合理调整招生计划。</p>(三)加强学籍管理。<p>义务教育学校要充分利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强化管理,严格实行<strong>“一人一籍,籍随人走”</strong>。中小学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学生,户籍地教育部门应依法予以统筹安排。转入学校应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接学生学籍,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按要求完成学生学籍转接。</p>(四)严肃工作纪律。<p>义务教育学校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中国籍学生。切实做到<strong>“十个严禁”</strong>。</p><p><strong>严禁</strong>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p><p><strong>严禁</strong>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p><p><strong>严禁</strong>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p><p><strong>严禁</strong>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p><p><strong>严禁</strong>以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争抢生源。</p><p><strong>严禁</strong>借招生入学工作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p><p><strong>严禁</strong>以各类竞赛证书、奥数等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p><p><strong>严禁</strong>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等。</p><p><strong>严禁</strong>各中小学对学生进行成绩排名,宣传升学率。</p><p><strong>严禁</strong>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p><p>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排查并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p>(五)规范收费行为。<p>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strong>免除学杂费</strong>、<strong>免费提供教科书</strong>,<strong>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strong>。民办学校要<strong>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strong>,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跨学期收费。任何学校<strong>不得以任何名目收取政策规定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strong>。</p><p>西安市2019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p><p>日程安排</p><p><strong>5月10日12:00</strong></p><p><strong>向社会公布辖区学区划分方案和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strong></p><p><strong>5月20日-</strong></p><p><strong>5月31日</strong></p><p><strong>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按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入学细则登记</strong></p><p><strong>6月10日前</strong></p><p>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学校审核派位,填写《西安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p><p><strong>6月25日前</strong></p><p><strong>小学完成发放《西安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strong></p><p><strong>6月30日前</strong></p><p><strong>初中完成发放《西安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strong></p><p><strong>7月2日前</strong></p><p>适龄儿童少年家长持《西安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到为其提供义务教育学位的小学、初中办理认定学位登记手续</p><p>附件:</p><p>西安市义务教育外地户籍政策规定</p><p>准入类学生一览表</p><p><span id="article-img-0"class="a-image"></span></p><p>注:</p><p>1、1—8类政策规定准入的学生除提供上表所列证件外,还需持有户籍所在地政府街道办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开具的在当地无监护条件的学生流出证明、父母(或监护人)身份证件和我市居住证或我市居住证明或户口簿。</p><p>2、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开发区)教育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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